1月8日,國家能源局公布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45—48)。
原文如下: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45—48)
案例45:云南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5年4月23日,云南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發電公司水電站開展汛期安全生產交叉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該水電站2號機組超聲流量計改造在蝸殼內進行,施工方案缺少有限空間作業風險分析及管控措施。發現問題后云南能源監管辦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整改。8月1日,云南能源監管辦對該發電公司正式立案調查,9月3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9月5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云南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46:貴州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項目行政處罰案
2025年5月31日至6月2日,貴州某煤電公司所屬在建光伏項目在啟動試運行過程中接連發生兩起涉網安全異常事件,對電網安全產生不利影響。接到報告后,貴州能源監管辦會同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對該項目開展了專項安全督導,發現該項目存在以下問題:業主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現問題后貴州能源監管辦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項目立即整改。7月25日,貴州能源監管辦對該項目正式立案調查,10月9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0月24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業主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監理工程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業主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行為屬于從重處罰情形;總監理工程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貴州能源監管辦對業主單位做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對總監理工程師做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47:甘肅能源監管辦對某工程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5年5月27日,甘肅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工程項目開展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監管檢查,發現項目存在以下問題: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部分作業人員未參加作業安全技術交底。發現問題后甘肅能源監管辦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項目立即整改。8月19日,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項目正式立案調查,9月23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0月13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48:浙江能源監管辦對某工程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5年9月8日至10日,浙江能源監管辦對某火電建設項目開展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檢查,發現該項目某機組施工單位存在以下問題:將勞務分包人員工資在安全生產費用中錯誤列支,多處作業腳手架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在已投運的氫站圍墻外近距離違規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發現問題后浙江能源監管辦下發了《監管整改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整改。9月29日,浙江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11月29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2月10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浙江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作出合計罰款21.4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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