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合盛硅業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合盛硅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6〕10號,以下簡稱“決定書一”)和《關于對羅立國、羅燁棟、張雅聰、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6〕9號,以下簡稱“決定書二”)。
一、決定書一主要內容
“合盛硅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開化聯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化聯營)、庫車聚友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聚友煤業)應被認定為你公司關聯方,你公司與開化聯營、聚友煤業發生的交易均為關聯交易。2022年,你公司與開化聯營的交易金額77,159.62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3.81%。2022—2024年,你公司與聚友煤業的交易金額分別為24,547.76萬元、24,640.90萬元和35,459.57萬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1.21%、1.03%和1.09%。你公司未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二、2022年10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寧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與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項目總投資約70億元。2023年6月,你公司與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補充協議,
項目總投資增加至約110億元。上述投資金額分別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4.55%和45.88%,你公司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違規行為影響,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決定書二主要內容
“羅立國、羅燁棟、張雅聰、高君秋:
我局在對合盛硅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
一、開化聯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化聯營)、庫車聚友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聚友煤業)應被認定為公司關聯方,公司與開化聯營、聚友煤業發生的交易均為關聯交易。2022年,公司與開化聯營的交易金額77,159.62萬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3.81%。2022—2024年,公司與聚友煤業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24,547.76萬元、24,640.90萬元、35,459.57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1.21%、1.03%、1.09%。公司未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長羅立國、總經理羅燁棟、財務總監張雅聰、董事會秘書高君秋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二、2022年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寧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與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項目總投資約70億元。2023年6月,公司與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補充協議,項目總投資增加至約110億元。上述投資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4.55%和 45.88%,公司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董事長羅立國、總經理羅燁棟、董事會秘書高君秋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違規行為影響,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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