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農業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條[農業結構和發展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調整農業結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大力發展低碳農業,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第五十七條[化肥、農藥的使用]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和除草劑等農業投入品,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排放物。
縣級以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園林病蟲害,并合理安排施藥時間。
第五十八條[畜禽養殖及屠宰]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鼓勵和扶持畜禽養殖場運用新技術開展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十九條[秸稈的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秸稈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工業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等農用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第六十條[秸稈的露天禁燒]禁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建立完備的秸稈收集儲運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產業化格局。
第六十一條[餐飲行業排污規制]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十二條[禁止露天燒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其他區域內燒烤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
第六十三條[煙花爆竹的規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區域和時間,逐步擴大煙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區域,嚴格限制燃放時間、品種,減少煙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對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十四條[監測預警]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預報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第六十五條[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級別,分級落實以下措施:
(一)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二)停止或者限制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三)責令部分工業企業限產停產和燃煤壓減或替代;
(四)停辦大型戶外活動;
(五)停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中小學、幼兒園教學活動;
(七)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第六十七條[冬防期]在冬防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大氣污染: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擴大禁止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三)限制燃油機動車行駛;
(四)責令停止露天燒烤、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責令高排放大氣污染物工業企業停產、限產;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八條[提高標準]省級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耗、安全、質量等要求。
第六十九條[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法排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偷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七十一條[惡臭氣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藥、制革、生物發酵、飼料加工等企業以及垃圾處理廠、城區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氣體的項目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生產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七十二條[申報登記制度]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未備案登記或使用與備案不符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對使用人(單位)處每臺次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禁行限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禁止高污染排放區域和時段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一萬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在禁止高污染排放區域和時段使用高污染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一萬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非道路移動黑煙控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交管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線監控設施]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按規定公開涉及排放的診斷代碼信息的;
(二)未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與信息共享平臺并網。
第七十六條[監督抽測的方式]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通過監督抽測方式發現機動車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一年內違法兩次以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二百元罰款;拒不改正繼續上路行駛的,按照原罰款數額加倍處罰并納入失信名單。
第七十七條[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計量認證資格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未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國家、省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出具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處五千元罰款;
(四)未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拒絕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向地級城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或者未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并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從業人員未經過業務技能培訓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機動車超標排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企業召回全部已售超標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可以整改達標的限期整改達標,無法整改的予以沒收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全部已售超標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罰。
第七十九條[油品管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進口、生產、銷售低于現階段國家標準的車用汽油(含車用乙醇汽油)、車用柴油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主管部門處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船舶管理]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或者違規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船舶不符合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要求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繼續通行的,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八十一條[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三)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和港口、碼頭,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四)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礦產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
第八十二條[運輸環節未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遺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三條[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八十五條[露天燒烤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八)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九)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氣領域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大氣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二)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四)新能源機動車,是指純電動機動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五)船舶,是指能航行或停泊水域進行運輸和作業的內河船舶。
(六)“氣化長江”,是指通過技術改造,將原來以輕柴油、船用柴油、重油為主要燃料的長江內河船舶改造為以液化天然氣(LNG)和柴油雙燃料,并逐步替代為以液化天然氣(LNG)燃料為動力的一項綠色工程。
(七)冬防期,是指每年冬春季節重污染天氣頻發,影響范圍廣、污染程度重、持續時間長,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惡化,需要采取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更大力度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時段,一般為每年11月初至次年2月底。
第九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條[農業結構和發展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調整農業結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大力發展低碳農業,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第五十七條[化肥、農藥的使用]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和除草劑等農業投入品,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排放物。
縣級以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園林病蟲害,并合理安排施藥時間。
第五十八條[畜禽養殖及屠宰]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鼓勵和扶持畜禽養殖場運用新技術開展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十九條[秸稈的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秸稈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工業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等農用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第六十條[秸稈的露天禁燒]禁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建立完備的秸稈收集儲運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產業化格局。
第六十一條[餐飲行業排污規制]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十二條[禁止露天燒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其他區域內燒烤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
第六十三條[煙花爆竹的規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區域和時間,逐步擴大煙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區域,嚴格限制燃放時間、品種,減少煙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對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十四條[監測預警]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預報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第六十五條[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級別,分級落實以下措施:
(一)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二)停止或者限制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三)責令部分工業企業限產停產和燃煤壓減或替代;
(四)停辦大型戶外活動;
(五)停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中小學、幼兒園教學活動;
(七)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第六十七條[冬防期]在冬防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大氣污染: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擴大禁止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三)限制燃油機動車行駛;
(四)責令停止露天燒烤、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責令高排放大氣污染物工業企業停產、限產;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八條[提高標準]省級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耗、安全、質量等要求。
第六十九條[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法排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偷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七十一條[惡臭氣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藥、制革、生物發酵、飼料加工等企業以及垃圾處理廠、城區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氣體的項目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生產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七十二條[申報登記制度]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未備案登記或使用與備案不符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對使用人(單位)處每臺次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禁行限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禁止高污染排放區域和時段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一萬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在禁止高污染排放區域和時段使用高污染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一萬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非道路移動黑煙控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交管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線監控設施]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按規定公開涉及排放的診斷代碼信息的;
(二)未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與信息共享平臺并網。
第七十六條[監督抽測的方式]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通過監督抽測方式發現機動車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一年內違法兩次以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二百元罰款;拒不改正繼續上路行駛的,按照原罰款數額加倍處罰并納入失信名單。
第七十七條[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計量認證資格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未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國家、省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出具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處五千元罰款;
(四)未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拒絕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向地級城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或者未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并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從業人員未經過業務技能培訓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機動車超標排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企業召回全部已售超標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可以整改達標的限期整改達標,無法整改的予以沒收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全部已售超標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罰。
第七十九條[油品管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進口、生產、銷售低于現階段國家標準的車用汽油(含車用乙醇汽油)、車用柴油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主管部門處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船舶管理]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或者違規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船舶不符合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要求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繼續通行的,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八十一條[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三)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和港口、碼頭,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四)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礦產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
第八十二條[運輸環節未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遺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三條[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八十五條[露天燒烤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八)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九)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氣領域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大氣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二)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四)新能源機動車,是指純電動機動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五)船舶,是指能航行或停泊水域進行運輸和作業的內河船舶。
(六)“氣化長江”,是指通過技術改造,將原來以輕柴油、船用柴油、重油為主要燃料的長江內河船舶改造為以液化天然氣(LNG)和柴油雙燃料,并逐步替代為以液化天然氣(LNG)燃料為動力的一項綠色工程。
(七)冬防期,是指每年冬春季節重污染天氣頻發,影響范圍廣、污染程度重、持續時間長,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惡化,需要采取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更大力度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時段,一般為每年11月初至次年2月底。
第九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